杨胜宁律师亲办案例
民事起诉状
来源:杨胜宁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11-14
浏览量:940

原告:xx,xx族,xx年xx月xx日生,xx,住南宁市xx区xx路x号x栋xx房,身份证号:450103xxxxx,电话:139xxxxxxxxx

被告:xxx,女,xx族,xxx年x月x日生,住南宁市xx区xx路xx号,身份证号:4503xxxxxxxx

被告:xx,男,xx族,xxxx年x月xx日生,住广西xx县xx镇城xx街,身份证号:45 xxxxxx

诉讼请求

1、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捌万元整(¥80000元)。2、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借款逾期利息柒仟捌佰陆拾捌元伍角(Y7868.5元)暂计算2013130日起至20141220日止, 之后利息,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。

3、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3600.00元。

4、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

被告xx、xxx夫妻二人于xxx年xx月xx日以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为由,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xxxxx整(¥xxx元),并承诺在3天内会还清所借原告欠款,但借款期限届满后,两被告并没有如期还款,在原告多次催促下,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,根本无还款的意愿,至xxx年xx月xx日止,两被告分文未付。因此,xx年x月xx日原告找到两被告,与两被告签署了xxx、xx向xxx借款说明及偿还欠款合约》,合约作如下约定:

一、从xxx年x1日起,将按年息5%计息,至欠款还清为止,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;即1:未满一年:利息=(欠款本金×5%)÷365×借款实际天数。2:如满一年:利息=欠款本金×5%

二、乙方应在xx年x月xx日前至少还款x万元,xx年xx月前偿还x万元,余下部分本金及利息应在x年x月x日全部还完。

三、如乙方经济情况好转,应及时告知甲方,并马上偿还甲方的全部欠款。

四、如乙方还有其他恶意欺骗事实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,甲方提起诉讼的,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207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第123条的规定及根据双方合约第一条约定之规定,自201311日起至20141220日止,两被告逾期欠款718天,按年息5%计息,依约应共同承担借款逾期利息x仟xxx元伍角(Yxxxx.50元)。

时至今日,两被告仍然分文未付,经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要,两被告一直不接原告电话,避而不见原告,两被告不能按时还款,未能信守承诺的行为,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,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如所请!

此致

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

具状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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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胜宁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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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杨胜宁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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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1*********2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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